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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怎么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员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让我们通过学习边肖来了解一下。

在这种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和关键是员工。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临时工、派遣工。这些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按照新法执行的,整个安全生产是有保障的。

员工权利、安全和健康保护权利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一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权利。二是职工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足额投保,并在合同中载明。

新安法还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法律责任"生死契约"。成都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新法禁止订立此类违法协议,同时订立此类合同不能免除或减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知情权和建议权

在知情权方面,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状况:一是存在危险因素;第二是预防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告知从业人员的义务。

建议权指出,员工,尤其是在一线工作的员工,有优先权说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所在单位的重视和尊重,合理的意见应积极采纳,对不采纳的意见应作出说明。

监督权

首先,职工依法享有批评、检举、控告的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也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控告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次,员工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职工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强令、胁迫从业人员进行具有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且没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作业。

新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职工行使批评权等上述五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非法指挥,强令其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赋予员工的权利。

应急处置权

根据新法,员工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工作或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这一权利简称为紧急疏散权。值得注意的是,选择行使权利的权利在于员工,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或获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员工不需要离开工作场所。

行使紧急处置权的从业人员也将得到相应的保护。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正在行使紧急疏散权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职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新法规定,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的相关权利。劳动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推卸和拒绝依法承担其法律责任。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员工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岗位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本职工作岗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员工报告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的员工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履行报告不安全因素的义务。一是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立即上报;二是接到举报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接到举报的人员必须及时处理。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人身伤害或设备财产损坏以及对环境的危害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重大隐患越级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避免或减少劳动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和职业危害,为从业人员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操作人员应爱护、正确佩戴和谨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新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投资者未按照新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个人投资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处罚或者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新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为上一年收入的30%、40%、60%、80%。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擅离职守、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处其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犯的拘留少于15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与员工签约"生死契约"是的,合同违法无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投资者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新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相关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安全培训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晓自身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新)

五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注意联系2006年3月1日生效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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